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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网刊>> 前言理论
透视上海涉外婚姻的结婚与离婚
         ------婚姻律师网 http://www.lihun.com.cn 贾明军律师
http://www.iamlawyer.com  2003-11-18 09:38:28 婚姻律师网 贾明军律师
 
    作为远东重要国际都会的上海,外籍人士在沪人数不断增加。根据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数字,在沪工作的外国人数已达19239人,再加上商务停留及其他原因驻沪的外国人,目前在沪外国人数在十万左右。目前,在上海工作的外国人的人数占据前十位的分别是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德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英国。从就业人数比例看,日本占33.3%,美国占11.7%,韩国和新加坡分别占8.8%和8.1%。随着在沪外国人数的增加及对外合作交流的频繁,上海的涉外婚姻也有日渐增加的趋势。在上海,如今每100对新婚夫妇中平均有3对是涉外婚姻,在中国各省区市中名列第一。据统计,1996年至2002年的7年间,在上海登记的涉外婚姻超过2.1万对,平均每年3000对。这个数字比1980年增加了7倍多,目前,平均每天有十余对中外联姻的新人在上海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领取结婚证书。
沪上涉外结婚特点多
首先,涉外婚姻覆盖面广? 上海涉外婚姻中的外籍人士的来源几乎覆盖了全世界,目前已达到近50个国家和地区,涉及除南极洲以外的所有大陆。在涉外婚姻中,日本人最多,占涉外婚姻境外人员总数的39.6%。这是因为九十年代以后,日本成为上海最大的贸易伙伴,在上海生活的外国人中也以日本人人数最多,因此上海人和日本人的通婚大量增加。其次是台湾30%。上海近年成了台商的投资最爱,截至目前为止,台湾百家大财团中已经有多达五十多家,在上海投资一百二十多个项目,台湾上市公司中也约有六十家在上海设立了一百六十多个项目。台湾官方数据显示,上海对台商产生了强大的磁力效应,截至去年10月底,台商的投资金额已经高达80亿美元。随着台商投资上海热潮的升温,在上海长期居住的台湾人在持续增加,目前数目已达3万余名。占据第三位的是美国,占9.1%。还有几个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是澳大利亚(6.1%)、香港(5.5%)、加拿大(3.9%)和欧洲(5.7%)。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期,上海人涉外婚姻的首选是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士,因为双方有着相同的文化传统,没有语言障碍。但从目前看,随着上海市民外语能力的大幅提高,以及涉外婚姻主体高学历的特点,婚嫁的主体已呈多元化的特点。
其次,“沪女外男”、“老夫少妻”类型婚姻仍占大多数?? 20年前上海涉外婚姻几乎是清一色的“沪女外男”型,目前上海女性和外国男性的结婚年龄差平均是10.5岁,其中有13%的夫妻是两代人,整整差了20岁。在涉外婚姻中,创下上海结婚年龄差距纪录的是1996年的一对夫妇,两人相差54岁。结婚时,美国新郎已是一个81岁的老翁,而上海新娘仅是27岁的妙龄女子。因此,从整体上说,目前上海涉外婚姻中功利因素仍占了一定比例,反映了外方男性在经济社会地位上的明显优势,以至于上海女性放弃对对方年龄的挑剔。
第三,“沪男外女”类型婚姻悄然增加?? 近几年来,平均每年有300位上海男性迎娶外籍新娘。 “沪男外女”型婚姻在涉外婚姻中的比例从8.5%上升到11.3%。1996-2002年期间,在沪“中西合璧”的21000多对的新人中,外籍妇女士有2331个。在“沪男外女”类型的婚姻中,夫妻年龄比较接近,在20-49岁中间,男女的平均结婚年龄分别为35岁左右,较上海平均结婚年龄稍大几岁。这一方面反映了愿意来上海发展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上海男性接触外国女性的机会越来越多,“沪男外女”型婚姻以追究爱情为主的潮流,另一方面又体现了上海乃至全国在世界政治及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
第四?? 双方学历较高是涉外婚姻的另一特点?? 上海涉外婚姻中,新郎新娘基本都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在“外男沪女”婚姻中,外方人员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达47.8%,与之匹配的上海女性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为23.8%,这种学历结构远远超过20-49岁上海妇女(大专以上学历占11.8%)的平均水平。相比之下,“沪男外女”婚姻的夫妻双方受教育程度接近得多,上海男性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占37.4%(常住人口为14.6%),而且就大专以上学历比重来看,外方女性比上海男性还稍稍占优。
  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在于,一般外国人就业集中在“三资企业”及各种驻沪办事机构,一般只有受过良好教育、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能进入这些机构有机会与外国人接触,这些人员一般外语勾通能力较好,与外籍人士交流没有语言障碍。
二、涉外离婚问题让人忧
目前,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后又离婚的现象较多,特别是结婚后,定居国外的涉外婚姻居高不下。据有关资料,加拿大人和中国人结为夫妻的,离婚率为60%。1997年,日本丈夫和中国妻子离婚的占结婚人数的30%;日本妻子和中国丈夫离婚的占结婚人数的35%。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两地分居是导致涉外婚姻解体的主要因素??? 涉外婚姻成立后,国外一方往往返回国内或被派驻他国,而另一方因不愿离开国内或因签证不能及时办理而导致两地分居。虽然现代科技使得通信联系变得十分便捷,但暂时语言的倾诉时常不能慰藉心灵的孤独,情随境改,再牢固的婚姻基础也难以面对长期大洋两岸的分居生活。
其次,国内一方功利心因素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 相当多的在沪女性把与外国人结婚作为一种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而并非追究幸福美满的婚姻。有很多上海女性没有在国外亲身生活的体会,又追求汽车、洋房的生活方式,向往国外生活。但一旦到了国外,却发现一切并非自己想象,造成心理上较大的落差,加之一般选择的配偶与自己年龄、兴趣爱好较大,使得原本感情薄弱的婚姻生活黯然失色,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很快就会在痛苦中结束。
刘先生(化名)36岁,早年毕业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德资企业工作,因工作出色,后被派至德国西门子公司(Siemens)长期工作,后刘先生加入德国国籍。虽然刘先生先前娶了一位德国太太,但因性格不和离异,这使得刘先生怀念中国传统女性的优点,希望再婚娶一位中国夫人。刘先生在2001年回沪探亲时,通过朋友认识一位23岁的上海女孩王小姐(化名),在接触不到一周后,王小姐就提出结婚,刘先生感到时机不成熟,但王小姐一再坚持在刘先生在一个月探亲假期间办理好一切结婚手续,刘先生随即与之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2002年春节过后,刘先生为王小姐办理了签证手续将其带回德国。到了德国后,王小姐发现刘先生虽然有车有房,但在德国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并且住房还是租的公寓,刘先生虽然工资丰厚,但缴税很高,所剩根本没有原来所想的多。加之刘先生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陪王小姐去欧洲各国旅行,王小姐失望之余,在返回中国后拒绝再回德国与刘先生一起生活,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及提出婚后经济帮助的要求。
再者,娶嫁洋人原本为出国目的?? 有些女性为达到出国定居或深造,利用同外籍人士通婚为手段,达到拿到签证或绿卡的目的。沪上火爆的涉外婚介中介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折射了这种现象。李女士(化名)通过涉外婚介所认识了日本人中井,闪电式结婚后,李女士即要求中井为其办理签证手续。松井委托日本国内的一家移民事务所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这家移民事务所的要求,要李女士拿出180万日元(折合15万人民币)。李女士和亲戚朋友借到款后,将该笔钱款汇入日本这家事务所的账户。但在办理签证时,由于李女士有受到过劳动教养的历史,虽经多次努力,但签证最终未予通过。见无法去日本,李女士与松井协议离婚事宜,松井表示离婚可以,但其不能回中国办理,于是,李女士只得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手段解除这段婚姻。
第四,由于各国、各地区法律对于婚姻缔结程序的不同,一方恶意,造成离婚?
陈小姐(化名,28岁)在上海某台资企业工作期间,与公司老总潘先生(化名,34岁)相识相恋,后2001年在上海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领证结婚,婚后不久,潘先生回台。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陈小姐才知道,潘先生早在八年前就已在台结婚。而结婚时,潘先生之后以能拿到台湾相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是因为,在台湾地区结婚主要实行仪式制,即有公开仪式和两人以上的证明,婚姻就有效成立。婚后可到户籍登记处报备,但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报备,也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台湾居民到大陆结婚的无配偶证明是根据本人户籍底册上没有结婚的记载出具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去备案因而没有结婚记载的话,“无配偶证明”实际就是虚假的。潘先生在台结婚时,并未到户籍登记处报备,造成无配偶证明开出,才在上海领取了结婚证。根据台湾“两岸关系条例”,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的效力,依台湾地区法律,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法律。因为大陆婚姻成立是“登记制”,而台湾是“仪式制”,因此,台湾不承认大陆的婚姻关系的效力。陈小姐知道后,非常气愤,欲与潘先生离婚,但潘先生表示离婚可以,但其不能回大陆办理离婚手续,无奈之下,陈小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申请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第五,国籍、习惯、观念、风俗、语言的差异导致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  事实上,涉外婚姻较国内婚姻相比是高风险的,它的不确定性更高。从传统上讲,中国人更讲究门当户对,而对跨国婚姻来说,缺乏共同的文化圈,双方在语言、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这些都是双方必须要跨越的障碍,一旦不能逾越,只能导致分手。
梅小姐(化名)在沪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个澳大利亚男子贝伦(化名),双方一见钟情,不久便坠入爱河走向了结婚礼堂。结婚后,梅小姐不顾家人的竭力反对,办好签证同贝伦一起到了澳州。贝伦在维多利亚州有自己的别墅和跑车,应当说物质生活还是很好的。但梅小姐在此居住了一段时间后,觉得非常孤独和寂寞。澳州地广人稀,虽然居住条件很好,但周围没有邻居,没有朋友可以交流,梅小姐是上海人,很喜欢吃中国菜,但到了澳洲却很难吃到可口的饭菜。令梅小姐尤为烦恼的是,贝伦是基督教徒,不仅耗用大量时间作礼拜及神事上,而且还劝促梅小姐信教。结婚之前梅小姐认为无足轻重的“小节”现在却变成影响夫妻感情挥之不散的阴影,经过近一年的生活后,忍无可忍的梅小姐终于冷静地向贝伦提出分手,并在回沪后委托律师办理了离婚手续。
综上所述,涉外婚姻外表浪漫,但是也具有很高的不稳定性。减少这种不确定性需要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需要我国对外的更多的交流,需要减少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也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理解与尊重。希望您选择涉外婚姻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浅议“网络婚外恋”
http://www.iamlawyer.com  2003-11-18 09:38:28 北大法律信息网 张振宇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上网冲浪已经成为很大一部分人打发业余时间的主要手段,同时,由于网络上信息交流的快捷性与保密性,上网也逐渐成为人们沟通的重要方式。正因为如此,接触并沉溺于网络构筑起的虚拟世界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也在网络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日益凸现。网络社区中日渐兴起的网络“婚姻”即是其中之一。从新闻媒体的种种报道来看,近两年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网络“婚姻”的负面效应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中新社福州二月十五日电 近日,福州一中学老师陈女士致电福州日报编辑,称其夫在网络上与一女子打得火热,以“老公”、“老婆”相称,互相之间海誓山盟,她对丈夫这种行为表示气愤。同样的,在江苏省某省级机关单位工作的程鹏,1998年与在某电脑公司的婉儿成婚,婚后夫妻恩爱,平日里一有空两人就喜欢登录“网上社区”体验网上生活。一开始时,彼此还交流网上冲浪的感受,但两个月前,程鹏发现婉儿态度冷淡,上网时也鬼鬼祟祟的,在偷偷打开婉儿的网上寻呼(OICQ)查看时,程鹏发现老婆在网上居然还有一个“老公”,从留言和亲昵程度看关系已非同一般。程鹏对次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从以上两个案例来看,网络婚姻已经对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修正案在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时仅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种。同时,社会上对这种现象的看法也不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的重婚、同居等行为统一。笔者通过网上调查发现,在问及如何看待网络婚姻对现实婚姻的影响时,大部分网民认为网络仅仅是一种工具,而网络婚姻也仅仅是一个游戏,是否对现实婚姻产生影响主要取决于上网者自己的态度。如果仅仅是玩玩而已,是不会产生什么影响的。
  一些法律人士也认为由网恋发展而来的网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结婚条件有明确规定,而“网络婚姻”既无实质条件,也无法定程序,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只不过这种游戏虚拟婚姻双方在电脑屏幕上充斥着“性”的语言,超过一般友谊范畴,与伦理道德相违背,对此类现象只能从社会舆论和道德自律的方面来解决,现阶段法律对此无可奈何。
  对此,笔者认为,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首先,应该从婚姻的性质进行分析。
  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但一部分人(特别是一些网友)指出,网络婚姻仅仅是在网上发生,是一种网上的游戏,对现实中的婚姻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笔者则认为,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一点后,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或者网恋)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也仅仅是多了是否存在性行为。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卖淫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综上所述,网络婚姻有能力对现实婚姻作出实质性的影响。
  其次,从婚姻方客观行为上分析。
  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心理学学者古德(W.Goode,1959)认为:爱情是两个成年异性之间强烈的感情专注,其中至少包括性的欲望和温柔体贴的成分。然而,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心理学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预防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网上。从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20个小时/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对其而言,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了。
  所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婚姻的存续虽然仅仅局限于虚拟空间,但由于其已经对现实婚姻产生了具体的影响,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即使是以“游戏”的形式存在,法律也是可以约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认定“网络婚姻”即属此类。
  最后,在考虑对网络婚姻行为提出赔偿时,笔者并不认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的赔偿范围进行分析时,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而婚姻法仅仅是对这些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中,主要是考虑过错一方是否侵害配偶权,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而网络婚姻显然没有满足这几个要件,仅仅是造成感情的破裂,故笔者认为网络婚姻不能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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