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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让当事人官司打得明明白白

localhost/beijing 日期:2004-11-5 2:11:38 新闻来源:新华网 作者: 新闻阅读次数: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李京华)在诉讼活动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确保当事人诉讼知情权和参与权,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让当事人官司打得明明白白”,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法官们提出的具体要求。为此,一中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转变审判作风,将法官释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贯穿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一中院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谷世波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为小孩的抚养费问题在法庭上争执不下,女方愿意抚养孩子,但要求男方多支付抚养费;男方以收入低为理由拒绝女方的要求。审判长谷世波当庭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告知双方当事人离婚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父母必须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费的数额要依据当事人的收入情况酌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官的耐心解说下,双方当事人当庭接受了调解,将孩子的抚养费由100元增加至250元。庭审结束后,男方当事人感慨地说:“我是个大老粗,没有什么文化,更不懂得法律知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主动给我讲解法律规定,适当增加一些抚养费,我心服口服,关键是这场官司我打得清楚明白!”

    一中院的民事法官曾经遇到这样一件事:法官在审理张女士诉北京某医院返还财物纠纷案时,已经反复向上诉人张女士多次讲明原审法院为什么判决其败诉的理由,但在该案宣判时,张女士的情绪仍然十分激动,并拿出一中院制定的维权23条规定,要求法官对其提出的问题逐一作出解释,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官耐心地从上午9点到11点反复向她解释了法院的裁判理由和依据,苦口婆心地做当事人的劝导工作,当事人的火气逐渐消解,态度也相对缓和了。     正是由于一部分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北京一中院在审判过程中强调法官要适度规范地行使释明权,而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中院民事案件的撤诉率和调解率不断上升,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案件上体现得尤为突出。2004年上半年,婚姻家庭合议庭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87件,其中31件案件撤诉或调解,调撤率比去年同期上升了近40%。     为加强诉讼指导,规范诉讼行为,一中院规定,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应主动通过告知等方式,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     为进一步理顺审判权与诉讼权的关系,确保法官规范适度地行使释明权,一中院规定,法官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释明权,不得依法官的意志和意愿进行释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释明要坚持等量齐观,决不能厚此薄彼。要坚守法官的中立地位,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行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裁判。     为严格规范释明行为,防止法官越权释明或消极释明,一中院还规定,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一是当法律规范有可能适用于该具体案件并引起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时,法官应当进行释明。二是法官在诉讼进程中,应适时地与当事人进行法律观点的沟通,以使当事人对其诉讼行为产生合理的行为预期,增强程序的正当性;三是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明显处于劣势,并影响其主张、陈述、辩论能力时,法官有必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说明;四是当一方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援助,且对诉讼事务及规则认识模糊、面临困境、对案件法律关系及事实关系的陈述相互矛盾时,法官应通过向当事人发问,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使其陈述达到清晰明了的基本诉讼要求。为此,一中院规定,在庭审前,法官应主动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告知其应提供的证据及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及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积极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告知与案件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并解释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及其立法原意,尽可能避免因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举证不及时而导致反复开庭,或者有理的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规定而输了官司。

北京频道 ( 2004-11-04 16:30:45) 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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